江苏宏祥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宏祥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621民初5153号
原告江苏宏祥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宏祥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苏宏祥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江苏宏祥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9049元,予以退还29024元。
审判长  范荣鑫 审判员  孙良义 审判员  李 明
书记员  罗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