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祥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某某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执20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执行人:江***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973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3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97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吴业超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