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执20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执行人:江***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973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3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97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吴业超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