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1民初5660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乐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西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6736946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局南街**北京华辰饭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31819188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江***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诉讼请求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收1964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