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基晨广利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南京基晨广利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执恢121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4年11月17日出生,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执行人:南京基晨广利建筑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苏宁睿城******。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与南京基晨广利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鼓劳人仲案字[2020]第301号仲裁调解书已生效,确认:“一、被申请人南京基晨广利建筑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于2019年9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南京基晨广利建筑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经济补偿等13000元(2020年6月29日前支付5000元,2020年7月29日前支付5000元,2020年8月29日前支付3000元),上述节点未支付款项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所有款项,被申请人愿意另行支付违约金3000元。”2020年8月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于2020年11月6日恢复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等执行措施,具体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包括网络资金)、保险、股票、有价证券等,无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前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苏宁睿城E08幢1栋15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将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执行员  丁 鹤 书记员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