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昌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金坛区昌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4执1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官庆,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区昌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金坛市昌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东环二路。
法定代表人袁长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区昌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京仲裁字第026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区昌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