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昌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美容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州市金坛区昌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3民终13459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美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杨霜,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昌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建昌天湖街24号。

法定代表人:袁长生,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美容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金坛区昌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5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北京)美容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美容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美容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30元,由上诉人****(北京)美容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黎
审  判  员   何灵灵
审  判  员   陈 静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张日广
法 官 助 理   岳 萌
书  记  员   高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