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116执677号
申请人占建国,男,汉族,1967年10月21日生,地址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书林,男,汉族,1963年5月21生,住本区。
被执行人南京尊显工贸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长芦街道六甲居民委员会十二组。
申请人占建国与被执行人*书林、南京尊显工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116民初3607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3月1日申请人占建国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21271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未果。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南京尊显工贸有限公司已履行完判决义务,另被执行人*书林因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致其智力残疾,目前未予康复,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相关执行法律规定,申请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执行信息,现其同意撤回执行申请。
另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起将被执行人*书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文书确认、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申请人有处分自己权益的权利。本案现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