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六民初字第808号
原告占建国,男,1967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书林,男,1963年***生,汉族,农民。
被告南京尊显工贸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长芦街道六甲居民委员会十二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占建国诉被告*书林、南京尊显工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占建国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占建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占建国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仇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