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902民催3号
申请人盐城华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CND)。
法定代表人方海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盐城华泰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盐城华泰电气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银行盐城五星支行于2015年9月7日签发的一份银行承兑汇票无效,金额为20000元。
二、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盐城华泰电气有限公司有权向江苏银行盐城五星支行请求支付上述款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丁亚琴
审判员 洪少峰
审判员 商干明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潘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