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3399号
原告:江苏怡宁能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14130499E,住所地在盐城市大庆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方诚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787657726R,住所地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人民南路38号盐城新龙广场12号楼1105、1106、1107室(CNK)。
法定代表人:王知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怡宁能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方诚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怡宁能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怡宁能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怡宁能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74元,减半收取8487元,由原告江苏怡宁能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连成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倪吉美
书 记 员 黄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