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薪星特种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薪星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先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执19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薪星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兴化市薪星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44821629W,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仲大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建,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先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302009641F,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张苏凤。
申请执行人江苏薪星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先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1281民初7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江苏先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元,自2018年9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未缴纳)。
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2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7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7月3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户籍、房产、购物地址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先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兴化市安丰镇新夏村宁盐公路西侧不动产,本案于2020年7月30日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上述房产本院(2019)苏1281执3693号案件正在处置中,如处置成功,本案可申请参与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6.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询、控制及处置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及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现。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先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兴化市安丰镇新夏村宁盐公路西侧不动产,本案于2020年7月30日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上述房产本院(2019)苏1281执3693号案件正在处置中,如处置成功,本案可申请参与分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281民初7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加防
审判员  卢国祥
审判员  张国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