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执194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薪星特种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44821629W,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仲大亮。
被执行人:江苏先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302009641F,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张苏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薪星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先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江苏先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先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兴化市安丰镇新夏村宁盐公路西侧不动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加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