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826执668号
申请执行人兴化市薪星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垛田镇城东村。
法定代表人:仲大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海波,涟水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淮安(薛行)循环经济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涟水县薛行循环经济产业园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委员会主任。
兴化市薪星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循环经济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8民终3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兴化市薪星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兴化市薪星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院(2017)苏0826执66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万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