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淮中执字第0477号
申请执行人兴化市薪星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垛田镇城东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预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传俭,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涟水县小李集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涟水县小李集管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江苏怡康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经济开发区西区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兴化市薪星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薪星公司)与涟水县小李集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江苏怡康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3)淮中民初字第02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怡康公司给付薪星公司工程款2041052.23元及利息(分段计算,以17053470.0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1年5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335705.2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1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园区管委会在欠付怡康公司工程款1797275.3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0500元,由薪星公司负担6500元,怡康公司负担24000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薪星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分期履行周期较长。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分期履行周期较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淮中民初字第021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惠更虎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