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薪星特种设备有限公司

兴化市薪星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涟水县小李集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江苏怡康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淮中执字第0477号
申请执行人兴化市薪星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垛田镇城东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预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传俭,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涟水县小李集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涟水县小李集管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江苏怡康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经济开发区西区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兴化市薪星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薪星公司)与涟水县小李集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江苏怡康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3)淮中民初字第02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怡康公司给付薪星公司工程款2041052.23元及利息(分段计算,以17053470.0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1年5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335705.2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1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园区管委会在欠付怡康公司工程款1797275.3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0500元,由薪星公司负担6500元,怡康公司负担24000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薪星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分期履行周期较长。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分期履行周期较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淮中民初字第021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惠更虎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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