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宝狮建材有限公司

苏州宝狮建材有限公司与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53618号之一
原告:苏州宝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尚(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金山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倪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宝狮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宝狮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宝狮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24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计10,124元,司法鉴定费用人民币32,000元,均由原告苏州宝狮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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