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民初53618号
原告:苏州宝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兴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军,上海天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露,上海天尚(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倪林。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宝狮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属承揽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原告与被告已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甲方注册地为苏州工业园区民营工业区内,因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诉状、证据、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及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8)苏0591民初4822号民事裁定书,原告称其与被告签订仿古木门、木窗安装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上海迪士尼度假区GC-10主入口和花园项目220单体仿古门、装饰门、窗(窗含五金)交给原告履行,后双方为此产生纠纷,故本案属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怡霖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沈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