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8民初6224号
原告:苏州宝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干将西路1390号。
负责人:***。
原告苏州宝狮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转供用电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苏州宝狮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宝狮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6,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苏州宝狮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