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

上海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申请债权登记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72民特50号
申请人:上海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岛。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以“AMBABHAKTI”轮拖欠船舶维护和看管费用为由,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ABMABHAKTI”轮的拍卖款中优先受偿船舶维护和看管费用830148.98美元,并提供了(2017)海仲沪裁字第016号裁决书、(2017)沪72执407号执行裁定书、(2015)沪海执字第410号扣押船舶命令、(2017)沪72执407号扣押船舶命令、“AMBABHAKTI”轮维护和看管费用计算表、拍卖通知、拍卖公告等作为债权证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就与“AMBABHAKTI”轮有关的债权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且提供了相关债权证据,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海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的债权登记申请。
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上海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何子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海事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准予登记;对不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