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4民初1778号
原告:牡丹江市西安区***窗经销处,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爱民街347号西小二条路。
经营者:***,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牡丹江市东安区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新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向阳街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绥芬河市绥东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长江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绥芬河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通天路东、小北山北丰泽园小区A区21幢-3层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牡丹江市西安区***窗经销处与被告黑龙江新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绥芬河市绥东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绥芬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西安区***窗经销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牡丹江市西安区***窗经销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