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华威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新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4民初2112号 原告:牡丹江市华威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爱华路7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建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新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向阳街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牡丹江市华威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新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华威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牡丹江市华威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