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海事达消防设计安装有限公司、黑龙江新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4民初1939号 原告:黑龙江海事达消防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新安街东六条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新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向阳街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七星街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黑龙江海事达消防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新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黑龙江海事达消防设计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海事达消防设计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 颖 审判员 金银花 审判员 张 雪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