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81民初1891号
原告:东宁市发祥工程队,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富丽家园22号楼5号门市。
经营者:***,该工程队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工程队经理。
被告:黑龙江新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向阳街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绥芬河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通天路***小区A区21幢-3层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东宁市发祥工程队与被告黑龙江新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绥芬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宁市发祥工程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2.05元,减半收取计536.03元,由东宁市发祥工程队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