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3民初1242号
原告:黑龙江新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向阳街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桦林佳通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桦林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黑龙江新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桦林佳通轮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新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杨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