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海事达消防设计安装有限公司、黑龙江新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4民初1512号
原告:黑龙江海事达消防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新安街东六条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新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向阳街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海事达消防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新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黑龙江海事达消防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海事达消防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海事达消防设计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黑龙江海事达消防设计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颖
审判员 金银花
审判员 王 楠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