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执恢3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执行人: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一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9794778M。
法定代表人:奉玉贞。
被执行人:奉玉贞,女,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9)赣0112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奉玉贞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赣A8××**汽车一辆。无其他股权、房产、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较少,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奉玉贞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赣A8××**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扣押该车辆未能予以处置。2022年9月27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因被执行人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奉玉贞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已将被执行人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奉玉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给付借款本金6680554元、案件受理费33574.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截至2022年9月27日未有执行款到位,未执行668055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奉玉贞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2年9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泽标
审判员 邓仰方
审判员 周 彬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