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奉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恢3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执行人:奉**,女,1964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执行人: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一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9794778M。
法定代表人: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奉**、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赣0112民初5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奉**、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2执恢32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仰方
审 判 员  程 磊
人民陪审员  涂春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