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民初3494号
原告:***,女,196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原告:***,女,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原告:游贵鑑,男,193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原告:徐效兰,女,193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杰,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山一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9794778M。
法定代表人:奉玉贞,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游贵鑑、徐效兰与被告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游贵鑑、徐效兰以被告自动归还了本金为由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游贵鑑、徐效兰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游贵鑑、徐效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64元,已减半收取2682元,由原告***、***、游贵鑑、徐效兰负担。
审判员  饶淑芬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魏默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