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21执16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展图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区赣江中大道1218号新地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43369942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奉**,女,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经商,住南昌市***新区。
被执行人: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一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9794778M;
法定代表人:奉**,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展图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的南昌县人民法院(2019)赣0121民初44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奉**、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奉**、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奉**、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责令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财产进行了调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没有存款,通过传统查询在房产部门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奉**名下位于***新区万达星城颐园北区1栋4**502室的一处房产已于2020年10月16日进行查封、位于莲塘镇澄湖北大道588号天一6栋3103室、莲塘镇澄湖北大道588号天一6栋3104室、莲塘镇澄湖北大道588号芳满庭8栋二**102室、南昌县上海庄园路100号921栋02-05室、南昌县上海庄园路100号921栋03-05室、南昌县上海庄园路100号921栋01-05室的六处房产已于2020年7月2号查封;在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询到有相关财产登记记录。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奉**、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奉**、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西展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3,360,306.9元,截至2021年2月23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3,360,306.9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奉**、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2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江西展图实业有限公司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奉**、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申请执行人江西展图实业有限公司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江西展图实业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肖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