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张洋洋,女,汉族,家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
被执行人: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一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洋洋与被执行人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洋洋于2021年1月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张洋洋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赣0121执恢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肖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