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一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9794778M。
法定代表人: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赣0121执恢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肖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