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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国军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822执5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占国军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
被执行人:浙江天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山县外港石家槽19号。
本院在执行占国军与浙江天宏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822执5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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