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宏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天宏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822执576号
申请执行人:唐加军,男,1978年03月0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执行人:浙江天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外港石家槽19号。
本院在执行唐加军与浙江天宏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822执5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最高人民发运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被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