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旺空调制造有限公司

3664某某与江苏龙旺空调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3664号 原告:***,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江苏龙旺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城南开发区富阳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辰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龙旺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案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倪伽任 书 记 员 张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