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民初2197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江苏龙旺空调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30101591P,住所地靖江市城南开发区富阳路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龙旺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魏 洁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孙 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