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1282民催35号
申请人:江苏龙旺空调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30101591P,住所在靖江市城南开发区富阳路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财务负责人。
申请人江苏龙旺空调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12月16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龙旺空调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300042/20836354、票面金额为2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金马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龙旺空调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江苏龙旺空调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包**
代理审判员*慧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