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旺空调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龙旺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与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民二初字第1286号
原告:江苏龙旺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龙旺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江苏龙旺空调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龙旺空调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江苏龙旺空调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退还原告江苏龙旺空调制造有限公司25元,余款25元由原告江苏龙旺空调制造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代理审判员张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