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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龙旺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兴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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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吉执字第707-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龙旺空调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兴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民二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兴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兴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2768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海拉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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