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旺空调制造有限公司

靖江市龙旺空调制造有限公司、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靖江市龙旺空调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4-12-26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催字第0029号
申请人靖江市龙旺空调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3010159-1,住所在靖江市开发区富阳路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靖江市龙旺空调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15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泰州市靖江支行金马分理处于2011年6月7日签发的银行汇票(号码为10300042/20835557、出票金额为20000元、申请人为靖江市龙旺空调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国电诚信招标公司、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壹个月)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靖江市龙旺空调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包**
审判员戴维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磊
(本页无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