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

长沙市八方物流有限公司、湖南省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8205号
申请人:长沙市八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木莲东路59号天赐良园B4栋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3294586902。
法定代表人:杨永弟。
被申请人:湖南省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坪头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1838546493。
法定代表人:李旭华。
原告长沙市八方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市八方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省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4807.73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市八方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省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4807.73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方荣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