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朗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市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浙江朗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1民初626号
原告:金华市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黄店镇甘溪桥头。
法定代表人:倪赛荣。
被告:浙江朗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湖溪镇夏黄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泉林。
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朗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华市子奥电梯有限公司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华市子奥电梯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海雁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