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1)苏0684执保524号
申请人苏州振吴电炉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兴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苏州振吴电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兴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21)苏0684民初2468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4月2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开设在江苏银行海门支行,账号为50×××65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金额人民币2673700元,实际冻结到存款人民币2673700元。冻结存款的有效期至2022年4月20日止。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续期的,须于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则保全措施自行解除。
本次财产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