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4930号
原告:江阴沐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西路938号。
法定代表人:廖家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兴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三厂中华东路899号。
法定代表人:仇云龙,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阴沐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兴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江阴沐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江阴沐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沐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江阴沐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沐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芝若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卞菱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