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2468苏州振吴电炉有限公司与中兴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民初2468号之一
原告:苏州振吴电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30111247W,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石湖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严云峰,总经理。
被告:中兴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960210,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三厂街道中华东路899号。
法定代表人:仇云龙,董事长。
原告苏州振吴电炉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兴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苏州振吴电炉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振吴电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振吴电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9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苏州振吴电炉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桑林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春
书 记 员 杨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