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某某、中兴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辖70号
原告:**,男,1955年12月21日生,住南通市海门区。
被告:中兴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三厂街道中华东路899号(中心村)。
法定代表人:仇云龙,董事长。
原告**因与被告中兴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起诉至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2004年至2012年,其在中兴公司从事喷砂工作,后经南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为“×××××叁期”。被认定为职业病后,中兴公司和工伤保险部门支付了2014年之后大部分医疗费,但是之前所产生的费用26297元未给予报销。另中兴公司还应承担其在被鉴定为职业病之前的误工费损失8000元。其所患××与从事喷砂打磨工作有关,中兴公司具有过错,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请求中兴公司对造成该职业病发生的损害进行赔偿,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综上所述,暂先请求判令中兴公司赔偿其因患××而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40337元。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为该院干警邵维平的哥哥,其不便行使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原告**为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干警邵维平的哥哥,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本案不宜由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绍云
审判员  周祖俊
审判员  蔡荣花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