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艾迪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民初4180号之二
原告:青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姜山镇北环路以北青岛精密机械制造小企业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王照忠,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进,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原告青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青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保全费1170元,由青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邴兴飞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一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