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辖终4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姜山镇北环路以北青岛精密机械制造小企业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王照忠,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5民初41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1.依法撤销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5民初418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为陕西煤化工行业销售总监,工作地点位于西安市,其住所地位于西安市长安区。2.案涉借支票据在西安市长安区签署,合同履行地应为西安市长安区。综上,无论依据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本案应由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青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请***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案涉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出借方青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山东省莱西市,故莱西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嵇焕飞
审 判 员 李军玲
审 判 员 周长亮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郭晓丽
书 记 员 冯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