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艾迪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85民初1778号
原告:青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姜山镇北环路以北青岛精密机械制造小企业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20699L。
法定代表人:王照忠,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进,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原告青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付借款本金13.66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3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3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因业务需要,被告于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期间,多次向原告借款,本金合计13.66万元。2021年4月23日,原被告签署了书面还款协议,确认了其中的13万元借款,被告同意2021年8月前还清,约定了逾期利息及违约责任等。现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的权益,特诉至贵院,恳望判如所请。
***辩称,2021年4月与被告签订合同,月工资7600元,从2020年12月-2021年9月,10个月工资未付。被告连续数月未给上缴社保。期间沟通过我借款,我承认我还,从未说过不还公司的钱,只要公司正常把我工资给我,把我自己交的社保扣除,余下多少我都还给公司。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10日至9月24日,青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转款130000元,用途为借款。2021年4月23日,青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还款协议,主要内容:“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应付给客户的款项没有履行,经双方确认的乙方所欠甲方的借款总额为人民币130000元的借款至今也没有归还给甲方。双方共同确认:截止本还款协议书签订之日,乙方所欠甲方的借款总额为人民币130000元整。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按照以下方案还款:还款时间:2021年5月份-2021年8月;乙方卖房子的部分房款用于甲方还款,一次性归还所欠甲方的借款人民币130000元;也可以在此期间乙方操作项目中标签合同后,项目的奖金提成作为借款进行抵扣,不足部分用房款进行补齐欠款来归还甲方。乙方依约按期足额归还上述还款款项的,甲方自愿免收分期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乙方如没有按期足额归还上述分期还款款项的,则须按月利率千分之十五(15%0)支付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欠款利息给甲方,直至全部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第五条违约责任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本协议规定支付给甲方欠款及利息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并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差旅费、诉讼费、公证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
2021年4月23日,***向青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房产抵押借款保证承诺书,载明内容为:“我是***(借款人)身份证号:21132419********,我自愿以我个人家庭房产(房产证号:2×**)以二押的方式作抵押向出借方借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提供担保,本人保证此房产除购房时银行一次抵押贷款外,此借款期内此房产无任何形式的二次抵押、担保借款,(注:借款日期2021年6月30日,还款日期2021年12月30日)若此房产有隐藏不实抵押、担保信息我自愿承担连带责任。我已对约定借款金额、还款金额、还款时间、房产抵押保证、违约责任及个人承诺保证所有事项全部知悉,若本人不能按还款协议时间要求偿还借款,我自愿按还款协议、房产抵押承诺书约定执行并以个人所有收入及家庭夫妻双方所有资产承担还款及违约金的责任。特此承诺!”,但双方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2021年5月17日-8月25日,原告以微信、银行转账方式再次向被告出借人民币6600元。以上,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136600元。
另查明,2021年12月6日,青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张洪进律师作为甲方与***借款纠纷一事的代理律师,办理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事项。青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首期法律服务费5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青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拒付借款的行为是错误的,有违诚信原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其支付借款136600元的诉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但约定了130000元借款的逾期利率为月利率15%0,该利率超过法律规定,原告主张从2021年4月23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从逾期还款日计算,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2021年5月份-2021年8月,故逾期还款日从2021年9月1日起算为宜。另外6600元借款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利息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宜。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的工资及社保问题,不属于本案民事案件处理范畴,本院对此不予评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返还原告青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66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青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13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支付原告青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6600元为本金,自2022年3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被告***支付原告青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上述一、二、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费151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提交上诉材料,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二份,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云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盛 帅
书 记 员 武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