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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青岛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辖终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姜山镇北环路以北青岛精密机械制造小企业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进,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23)鲁0285民初7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1.裁定撤销莱西市人民法院(2023)鲁0285民初72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在西安且在西安已经经过劳动仲裁,故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加之便于案件审理及节约司法成本考虑,本案均应该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的案由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根据被上诉人原审的诉讼主张及提交的证据,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的标的为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作为出借方,系接收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在山东省莱西市,故莱西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赵 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