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执1780号
申请人:青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20699L。住所地莱西市姜山镇北环路以北青岛精密机械制造小企业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84年0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285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8327元,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0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22年9月2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285执1780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应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兆 远
审判员 ***审判员田会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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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刘 林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