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临猗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2执3194-1号
申请执行人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红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訾国栋,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山西临猗变压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南安军,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临猗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4512号民事调解,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70580.28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公司信息、车辆进行了查询。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向本院书面提交《和解协议》,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319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石东彦
代理审判员*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